协会章程

成都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章程

(2025年12月4日第三届第三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成都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英文名称是 Chengdu Association of Psychological Counseling ,缩写是 CAPC )

  本会是由成都市辖区内具有心理咨询服务能力的机构和专业人员,以及提供心理健康服务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自愿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坚持社会组织的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在加强自身建设同时,积极发挥社会组织能动性,主动投身公益事业,助力成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健全行业规范,强化自律监督,培养专业人才,促进学术交流,维护大众心理健康。发挥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作用,推动成都市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以提升市民心理健康素质为目的,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成都市民政局,主要业务主管部门是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本会党的工作接受中共成都市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成都市锦江区南府街53号附1号二楼210/21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政府部门的政策法规,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本行业的愿望和诉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成都市心理咨询行业的专业标准;

  (二)开展发布信息、资质审核、市场准入资格认证、创优达标考评、项目培训、成果推介、行业评估、质量监督、宣传教育、纠纷处置、国际交流等工作;并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相关其他工作;

  (三)制定本行业标准、伦理规范、服务流程、执业准则、培训标准;制定行规行约及争议处理规则,规范市场秩序,调解内部纠纷,保障服务专业性与安全性;

  (四)加强人才培训,建立心理咨询培训及督导专家人才库。构建覆盖“职前教育、继续教育、高阶督导”的培养体系。系统开展与心理相关的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基础专业培训;针对民生紧缺人才的专项能力培训;针对社会急需且尚未形成统一标准的心理服务领域,组织行业专家及人才,填补特定专业服务空白,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胜任力;

  (五)搭建学术研讨与交流平台,推动理论与技术创新;加强与其他协会、科研机构、医疗系统 、教育系统及社会组织(含国内外同行)等跨学科跨领域的交流合作;

  (六)社会心理服务与公益实践,推动优质心理服务资源进社区、进校园、进医院、进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心理健康知识科普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禁止宣传伪科学及夸大宣传;协同或联合建设心理服务实践基地、社区心理服务中心等;实施民生类、公益类心理服务项目,助力构建社会心理服务疏导和干预体系;

  (七)调查和了解心理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服务对象的现状、要求和愿望,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积极向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

  (八)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完成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九)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坚持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矛盾自解;

  (五)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本会提供心理服务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应遵照执行《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

  (七)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八)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

  第八条 本会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的政策规定,不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以下条件者,经批准发给会员证,成为本会会员。

  申请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心理咨询服务管理工作的个人或团体;

  (二)从事心理咨询服务工作的专业个人或团体;

  (三)从事心理学科理论研究和教育的专业个人或团体;

  (四)热心或有志于心理卫生服务事业发展的其他个人或团体。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件;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载入会员名册,颁发电子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微信公众号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接受本会考核、年检注册并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本会会员的声誉;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七)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超过1年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四)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五)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不缴纳会费,经本协会催告两次以上,仍不缴纳的。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会员管理办法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担任本会理事、监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等职务的,应按本章程有关规定辞去职务后申请退会。不得以会员除名处分代替罢免程序。

  会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向理事会提出申诉,由理事会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资格终止后,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修改会员名册,且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微信公众号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及监事长、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八)对本会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终止)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章程特别授权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大会召开前,须确认会员代表名单,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代理出席,委托书应由委托人签名并载明授权范围。每个会员可以接受3份委托。

  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监事会(或半数以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者会员代表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代表或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会或监事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监事会盖章或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决定本会名称变更,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按无记名投票的得票数确定;其中,实行等额选举的,当选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实行差额选举的,当选得票数最低比例根据差额的具体情况确定;

  罢免理事、监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通过;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社会工作部门同意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会代表、监事会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换届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工作部门审核,并经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工作部门同意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指导员向主要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由其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理事会在届中,会员(代表)大会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本会筹备成立、换届或届中调整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主动报经主要行业管理部门、社会工作部门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审批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第二十三条 理事单位由其委派的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须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以及负责人,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制度》《理事会选举规程》《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分歧解决办法》《信息公开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本会解散时,负责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十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本人出席,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列席会议。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理出席,委托书应由委托人签名并载明授权范围。每名理事可以接受1份委托。

  召开理事会会议,需提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程。提前通知的时限等会议规则由理事会规定,未作规定的不少于7日。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召集或者不召集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累计每届最多不超过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经理事会召开会议确认,丧失理事资格。名册保管机构须在理事名册上作记载。

  第三十条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设立常务理事会的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当选的得票数比例不低于到会理事2/3,但差额选举的得票数比例由理事会根据差额的具体情况确定。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聘任或解聘秘书长(仅指聘任制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理事会投票事项,须当场统计和公布投票结果。理事会可以推举计票人和监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在投票统计结果上确认签字。

  第三十一条 理事对理事会出席人数、人员或者表决、投票等有异议的,须当场向会议主持人提出。理事会在到会监事的监督下,由会议主持人组织讨论、核查后,按本章程规定表决。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下列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六)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七)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八)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九)制定《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常务理事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等重要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运行规则,按照理事会的规定执行。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3-6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勤勉尽职,廉洁自律,公道正派,社会信用记录和人民群众口碑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管理经验、工作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影响力、公信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聘任制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六)原则上会长与秘书长中应至少有1人为中共党员。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任职回避:

  (一)负责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会长、秘书长由同一人兼任;

  (二)会长、秘书长虽来自不同会员单位,但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三)会长、秘书长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秘书长,或者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四)拟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及负责人事、审计、财务等工作人员或者人选,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等特定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需任职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同一职位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工作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报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工作部门审核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的,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向社会工作部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五)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作出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成员签名。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罢免负责人和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向社会工作部门报告。本会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作出变动决议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增补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对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审查本会的财务报告;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社会工作部门、主要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召集内部分歧和争议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并督促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八)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须符合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载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分歧解决机制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法定名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确定专人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对本会证书、印章保管产生分歧时,由理事会按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表决。如负责人违反本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关于证书、印章保管的规定,或者不执行理事会决议,可按本章程的规定予以罢免。

  第五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证书、印章被任何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五条 本会依据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通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民主协商、内部调解和表决规则解决各类内部分歧和争议。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如遇到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没有规定的情况,负责人、理事均可以提出解决方案,提交理事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本会内部分歧和争议通过以上方式不能解决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标准为:理事单位:600元/年,团体会员:400元/年,个人会员:100元/年。

  本会不强制单位或个人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强制单位或个人参加收费活动、接受第三方有偿服务、付费订购产品或刊物、提供赞助或捐赠。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2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财务收支通过依法备案的银行账户进行,不得使用个人或其他非备案账户收支。

  本会收取会费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提供服务涉及收费的,须使用合法有效的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六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及时向会员公开本会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年度报告等信息。

  第六十七条 本会不得注册或使用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相同或相似的新媒体账号名称、标识等,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或进行误导性宣传。

  第六十八条 本会按照法规政策规定接受年度检查。

  第六十九条 本会向社会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履行信用承诺。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本会如超过2年未开展活动,继续运行存在困难的,由理事会确认该解散事由,并及时成立清算组。

  本会如被撤销登记而解散的,由理事会及时成立清算组。

  本会依据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解散,由法定代表人组织通知理事。如遇理事失联、不配合等问题的,提前30日将解散事由、会议日期、会议议程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公开发行的报纸公告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决议经实际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并共同签字后即为有效。

  第七十五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六条 本会依法完成注销登记时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5年12月4日第三届第3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