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

(一)成都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英文名称是  Chengdu Association of Psychological Counseling  ,缩写是 CAPC 。)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由成都市范围内的心理咨询机构及与从事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密切关联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自律性、非营利性的新型社会组织。 是由成都市的心理咨询机构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学术性、专业性或联合性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以建立联合党组织、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为开展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等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市心理咨询机构和从事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心理工作者,宣传普及心理咨询与心理健康知识,开展学术研讨、交流和信息沟通,加强心理咨询行业的自我规范、伦理自律和自我管理,研发心理咨询服务项目和专业标准,培养心理咨询相关人才,提高心理咨询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促进全市心理咨询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以增进广大市民的健康、快乐与幸福,为促进社会和谐,建设宜人成都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会设立的目的是:促进心理咨询行业发展。捐赠单位承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五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 成都市民政局 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成都市一环路西一段130号.索尔国际11楼1107,邮政编码:610000。活动地域: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心理咨询的社会公益服务,反映本行业发展状况及本会会员的愿望和诉求。

(二)开展有关心理咨询行业标准、专业标准的制定、专业技能水平等级的认证、考核与注册管理,开展心理咨询人才及服务项目的创优达标、考评等工作。

(三)加强心理咨询的行业和职业的伦理自律,按照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调解内部纠纷,维护行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密切行会与会员、行会与社会的和谐关系。

(四)开展行业调查与研究,规划本行业的发展方向和目标,通过刊物和网站发布行业信息、推介专业成果和专业人才,为相关机构和部门提供信息参考。

(五)发挥本会的行业优势,与各种媒介积极合作,加强心理健康知识的科普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      

(六)整合心理咨询专业资源,以购买服务方式,承接来自政府、社区、企业和社会组织的民生类、公益类心理咨询和心理健康促进服务项目。

(七)加强与行业的交流合作,开展心理咨询学术交流活动,提高我市心理咨询行业的学术地位,提高心理咨询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学术水平。

(八)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心理咨询师培训以及与心理学相关的专业人才培训培养,提升从业者的整体素质与执业水平。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坚持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矛盾自解。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相关部门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报经本会理事会备案。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和/或专业学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阅历和影响;

(四)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代表单位会员参加本会。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 单位会员须依法登记,持有登记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书,已开展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教育咨询、心理咨询师培训等工作;

2. 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有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家庭教育指导师等职业资格或专业技能水平证书;

(2)有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类、精神医学等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职称; 

(3)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有接受心理咨询专业培训的教育受训经历,热爱心理咨询的相关工作;

(4)从事心理咨询相关工作三年以上,且无违背职业伦理的行为。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个人会员或担任协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五)有违背心理咨询职业伦理行为记录的;

(六)与心理学、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以及本协会业务范围没有关联的;

(七)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八)担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其骨干人员。

(九)非中国公民;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资料的权利; 

(五)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名誉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接受本会考核、年检注册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本会中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材料),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应交回会员有关证书或注销本会网络平台的注册信息,并进行公示;会员当年度已交会费不予退还。

会员担任理事、监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等职务的,应按本章程有关规定辞去职务后申请退会。

会员如在逾期一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  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履行告知义务后仍未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注销本会网络平台的注册信息,并进行公示,会员资格被取消,会员担任的相应职务也一并终止。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理事会有权直接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进行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及网络注册登记系统,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即网络注册信息,并定期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和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本会的会员数量少于300人(含300人)的,原则上召开会员大会,会员在300人以上的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资格条件、产生办法等依据社会团体章程另行制定。会员代表应当体现广泛性、代表性,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逐级遴选的办法产生。会员代表一般不能少于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一,且总数不得低于150个。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本会负责人的数量不超过理事数量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的方能生效。本会实行差额选举。

召开会员大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大会的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通知各会员。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议议程。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可以接受2份委托。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程序;

(二)制定或修改章程;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定或修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监事长的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 5 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或修订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监事、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选举办法草案,终止动议,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或取消会员资格;

(六)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 2 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理事可接受1份委托。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表决。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三、四、五、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数量不超过理事数量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数量应当不少于11人,但一般不超过25人,且为单数。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常务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常务理事只能接受1份委托。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至少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表决。

监事会成员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监事长,制定、修改会费标准和章程,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决议,由拟认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涉及重大事项应抄报登记管理机关及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不良职业伦理记录;

(九)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从事行业事务2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过失犯罪的除外);

(五)无不良职业伦理记录·。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和监事: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六)承担财务“一支笔”审批责任。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承担财务“一支笔”审批责任;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根据会长分工行使相应职权,会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应当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社会组织法规政策及行业知识,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表达、沟通和创新能力。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及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分工负责秘书处的相关工作。

增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参加岗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本会应当与聘用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并为专职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内容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社团工作,原则性强,公道正派,敢于和善于提出意见建议。

监事从会员中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财务和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增补监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工作,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督促调解方案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每半年必须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如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应采取民主表决方式进行,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五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民主决策类”、“工作职责类”、“重要办法及规定”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原证书、印章作废的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是:理事单位:3000元/5年,单位会员:2000元/5年,个人会员:会费500元/5年。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准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五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三条  本会进行换届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登记前,应当进行注销清算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十七条  本会坚持诚实守信、恪守非营利原则,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信息,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3年2月19日第三届第1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2023年2月19日召开会员大会,经大会表决,一致同意通过本章程。


 成都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2023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