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渝心理联盟.心理咨询工作伦理守则(第一版)
时间:2023-02-06 来源:成都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 浏览数: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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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守则的目的是界定川渝心理联盟内心理咨询师(还包括联盟内督导师、精神分析师等所有专业人士,下同)在心理咨询与治疗等临床工作中的伦理界限,促使咨询师、来访者以及广大民众了解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工作专业伦理的核心理念和专业责任,以此规范和提升心理咨询师的专业服务的水准,推动心理健康事业的发展,增进民众的健康、幸福和安宁。本守则同时亦作为本联盟心理咨询师及相关临床专业人士的伦理规范以及联盟“伦理委员会”处理有关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伦理投诉的主要依据和工作基础。


1. 基本纲领


本联盟完全赞同中国心理学会注册系统的基本纲领,如下:


1.01善行:咨询师的工作目的是使来访者从其提供的专业服务中获益,咨询师应保障来访者的权利,努力使其得到适当的服务并避免伤害。


1.02责任:咨询师在工作中应保持其服务的专业水准,认清自己专业的、伦理的及法律的责任,维护专业信誉,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1.03诚信:咨询师在工作中应做到诚实守信,在临床实践、研究、成果发表、教学工作及宣传推广中保持真实性。


1.04公正:咨询师应公平、公正地对待自己的临床专业工作及相关人员,并采取谨慎的态度,防止自己潜在的偏见、能力局限、技术限制等导致的不适当行为。


1.05尊重:咨询师应尊重每位来访者,尊重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权、保密性和自我决定的权利。


2. 咨访关系


2.01咨询师应按照专业工作要求和伦理规范与来访者建立咨询工作关系,这种工作关系应是一种职业的、平等的、尊重的、安全的、具有治疗或建设功能的心理帮助关系,它以促进来访者的成长和发展、增进来访者的利益和福祉为目的。


2.02咨询师在接待来访者时,应清楚地表明自己的职业身份,不得以咨询师之外的名义或其他非专业的社会身份从事心理咨询工作。


2.03咨询师应公正对待不同的来访者,不得因来访者的年龄、性别、种族、性取向、宗教信仰或政治态度、文化程度、身体状况、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而歧视对方。


2.04咨询师应充分尊重和维护来访者的权利,维护其利益,促进其福祉。咨询师应当避免主观恶意伤害来访者;对于存在风险的技术,咨询师须向来访者阐明可能造成的好坏两方面的影响,并在对方知情同意的前提下谨慎运用;如因技术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咨询师应尽力使伤害降至最低,或在事后设法补救。


2.05咨询师应依照当地政府规定或本单位的咨费标准,恰当收取专业服务费用。咨费标准应以明确方式告知来访者,不可随意、胡乱收费。


2.06咨询师应清楚地认识自身所处位置对来访者的潜在影响,不得利用来访者对自己的信任或依赖而剥削对方,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咨费之外的利益。不得以收受实物、获得劳务服务或其他方式作为其专业服务的替代性回报,以防止冲突、剥削、破坏咨访关系等潜在危险。


2.07咨询师需要清楚地了解多重关系(例如与来访者私人的、家庭的、社交的、经济的、商业的等咨访关系之外的个人关系)对于专业工作的不利影响,谨慎避免与来访者发生多重关系。在多重关系不可避免时,应采取必要的专业设置与措施,预防对咨访关系造成消极影响,以确保多重关系不会影响自己的专业判断,并且不会对来访者造成危害。当面临多重关系困扰时,应主动寻求转介。


2.08为避免多重关系造成的危害,咨询师不得与自己的朋友、亲人、上下级等具有明显“相从关系”的对象建立咨访关系。


2.09咨询师不得与当前来访者及其家庭成员发生任何形式的性关系,包括当面的或通过电子媒介进行的性沟通与性交往。咨询师也不得给和自己曾经有过性关系的人做心理咨询。


2.10咨询师在与来访者结束心理咨询关系后,至少三年内不得与该来访者或其家庭成员发生任何形式的性或亲密接触,包括当面和通过电子媒介进行的性沟通与性交往。


2.11咨询师应避免与来访者建立商业(项目)合作关系,咨询师也应谨慎避免与曾经的来访者进行商业合作,如果面临此类邀请,咨询师应就“一旦合作,将不再提供咨询服务”等后果进行必要说明。


2.12咨询师在心理咨询工作期间不应随意中断工作。当需要出差、休假或临时离开工作地外出时,要提前向来访者说明,并对已经开始的心理咨询工作进行适当的安排。


2.13咨询师应尽量避免被卷入到一个来访者同时向多位咨询师寻求咨询的情形。当咨询师已经开始服务后,如果知晓来访者同时与其他同行咨询师存在有尚未终止的专业服务关系时,应明确建议来访者或者继续原有咨询关系,或者结束原有咨询关系后再来求助。


2.14咨询师认为自己的专业能力不能胜任,或者不适合与来访者继续维持咨访关系时,应向来访者明确说明,并本着为来访者负责的态度,将其转介给合适的咨询师,或者向其推荐新的咨询或治疗机构。咨询师将来访者转介至其他专业人士或专业机构时,不得因此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向第三方支付与转介相关的任何费用。


2.15咨询师收受礼物时,应清楚了解来访者赠送礼物对咨访关系的影响,确定未发生心理剥削情况。在决定是否接受来访者的礼物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专业关系、文化习俗、礼物的价值、赠送礼物的动机以及咨询师决定接受或拒绝礼物的动机。


2.16咨询师在心理咨询以及所从事的教学、培训、督导工作中,不得传播宗教信仰,不得进行包括灵修、神秘主义在内的任何精神传销活动,不得运用可识别的非专业技术手段。


2.17担任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咨询师,应谨慎避免与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建立咨访关系,并明确告知双重关系对咨访关系的不利影响,以避免对学生、被培训者、被督导者造成潜在的剥削或伤害。


3. 知情同意和保密规范


3.01来访者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开始或维持一段专业关系,且有权充分了解关于咨询的专业工作过程和咨询师的专业资质及理论取向。


3.02咨询师向来访者及社会公众介绍和宣传自己时,应以“实名”介绍自己,实事求是地介绍自己的专业履历、专业资质、学历、学位、专业工作等情况,不应夸大事实、弄虚作假,不应回避掩盖自己的真实身份。


3.03咨询师应确保来访者了解咨询师与来访者双方的权利、责任,明确介绍收费设置,以及时长、会谈频率、工作场所、预约事项等技术设置。告知来访者享有的保密权利、保密的界限,必要时,应就不在保密范围的事项进行澄清。


3.04咨询师应尊重来访者隐私权。不在咨询师保密范围的情况有:


(1)未成年人受虐待的事实,以及当事人有强烈自杀倾向或有伤害他人(包括咨询师)企图时;


(2)法庭要求出具咨询个案资料,或者应司法请求出庭作证说明当事人心理情况时;


(3)当事人对咨询师提起诉讼时;


(4)经来访者同意提供转介服务,需要向接手的咨询师说明情况时;


(5)为保护当事人或受害人的生命财产不受侵害时。


3.05咨询师应确保心理咨询在机构(或项目)规定的、封闭式谈话(治疗)室进行,不得应邀在规定场所以外的地方进行咨询工作。


3.06咨询师不得接受来访者及其家属明显违反咨询设置的要求,包括不得配合来访者或家属对相关人员进行虚假的免费咨询、免费体验或免费公益服务。咨询师以机构或个人名义为社会公众及特殊对象提供的免费、公益咨询服务,应该以公开的渠道进行宣传,不得进行商业欺诈。


3.07咨询师只有在得到来访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或治疗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或教学演示。


3.08咨询师因专业工作需要在案例讨论或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中采集心理咨询或治疗的案例时,应隐去可能会辨认、识别出来访者真实身份的相关信息,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4. 其它伦理约定


4.01咨询师有权拒绝心理咨询工作范围之外的求助,包括不属于心理咨询法定工作对象(譬如重症精神病患者)的求助。


4.02咨询师有权拒绝超出自身专业能力的求助。当面临自身专业资质和专业能力不能胜任的求助时,咨询师应以友好而职业的态度,说明拒绝的理由,并为求助者推荐合适的专业机构或咨询师。面对骚扰、威逼时,咨询师要冷静、礼貌、职业化地处理,表明自己的工作性质与服务范围,拒绝对方的不合理要求,避免人身危险,策略地应对各种可能的职业风险。


4.03咨询师在专业活动中(包括远程咨询)如果不慎与他人(包括来访者)发生冲突,不得将专业评估诊断结论或疾病标签(譬如人格障碍)用于对他人的言语攻击。咨询师也不应将专业评估结论用于咨询或治疗之外的非专业活动情形。


4.04咨询师不得以“匿名”形式从事远程心理咨询服务。承接远程咨询的咨询师,应确保来访者能够通过明确告知的渠道了解自己的相关专业身份信息。同样地,咨询师在不违反保密规范的前提下,也应谨慎核实来访者的相关信息。


4.05咨询师应谨慎对待家访、电话回访和应约出诊。对于需要回访的特殊个案,必须请示所在机构负责人或咨询师的专业督导并获同意后,方可进行家访、出诊等相关活动。


4.06咨询师应谨慎避免新闻媒体的个案采访,但不涉及个案细节的新闻采访或专业访谈不在伦理关注之列。


4.07心理测量是心理诊断与评估的重要辅助手段或工具。咨询师应正确理解心理测量在咨询工作中的意义和作用,考虑被测量者或被评估者的个人特征和文化背景,恰当使用测量与评估工具来促进对来访者的理解,不得将测量结果简单地视为评估、诊断结论。


4.08咨询师应根据心理测量的目的与对象,采用自己熟悉的、已经在国内建立并证实了信度、效度的成熟测量工具。


4.09咨询师应尊重来访者对心理测量结果进行了解和获得解释的权利,并对测量结果给予准确、客观、可以被对方理解的专业解释。


4.10任何心理测量都必须依据明确告知的标准进行收费,咨询师不得片面夸大心理测量的作用并胡乱收费。


4.11未经来访者或当事人授权,咨询师不得向非专业人员或机构泄露其相关心理测验和评估的具体数据和内容。


4.12咨询师在EAP(员工帮助计划)咨询活动中,应避免将涉及员工个人生活隐私的内容提供给企业(组织)管理部门,并须谨慎评估“EAP必要报告事项”是否违反保密规范,是否会危及到员工的个人利益和福祉。当面临两难处境时,应及时寻求专业督导的帮助。


5. 伦理投诉及处理


5.01为加强伦理守则的实施,本心理联盟设立“伦理工作组”,提供与本伦理守则相匹配的相关解释与培训,接受伦理投诉,定期发布伦理公告,并适时处理违反伦理守则的相关个案。


5.02咨询师应在日常专业工作中努力践行专业伦理规范,在专业工作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咨询师应采取主动态度,努力解除自己的伦理困惑和困境,包括和相关人员进行直接而开放的沟通,在必要时向督导及同行寻求建议或帮助。


5.03本联盟反对以不公正的态度或采取报复的方式提出有关伦理问题的投诉。


5.04咨询师应当认真学习并遵守相关专业系统的伦理守则,即使缺乏相关知识或对伦理条款有误解,都不能成为违反伦理规范的理由。


5.05咨询师一旦觉察到自己在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对职责、伦理规范存在误解,应当尽快采取措施改正。


5.06担任教学、培训或督导工作的咨询师应对自己的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在心理咨询或治疗中违反伦理的情形应保持敏感,发现此类情况应与当事人进行认真讨论,及时处理。对于情节严重者,担任培训或督导工作的咨询师有向本联盟“伦理工作组”举报的责任。


5.07咨询师若发现同事或同行咨询师违反了伦理规范,应当予以善意规劝。若规劝无效,应当通过适当渠道反映其问题。如果对方违反伦理的行为非常明显,已经对来访者造成严重危害,且违反伦理的行为无法通过非正式途径得以解决,咨询师应当向本联盟的“伦理工作组”举报,以保护来访者的权益,维护本联盟的行业声誉。如果不能确定某位咨询师(包括自己)、某种特定情形或特定的行为是否违反伦理规范,可向本联盟“伦理工作组”寻求咨询、解释和建议。


5.08咨询师有责任配合本联盟的伦理工作组对联盟成员可能违反伦理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和采取行动。咨询师须了解对违反伦理规范的处理进行申诉的相关程序和规定。


5.09本心理联盟对违反伦理守则的行为将按情节轻重给予不同处罚:


(1)警告。


(2)严重警告。被投诉者必须在指定期限内完成不少于12个学时的专业伦理培训或/和伦理有关部门指定的惩戒性任务。


(3)暂停联盟认证资质。在此期间被投诉者不能使用联盟内的专业身份进行宣传和工作,同时暂停联盟内咨询师的权利(譬如选举权、被选举权、推荐权、专业等级晋升申请等),必须在指定期限内完成不少于24个小时的专业伦理培训或/和伦理有关部门指定的惩戒性任务,如果不当行为得以改正,则由伦理委员会讨论后,恢复其资格和相关权利。


(4)除名,取消被投诉咨询师的联盟内认证资质,不再受理其重新进入联盟,获取认证的申请,并保留向相关部门通报的权利。


5.10本联盟机构及个人成员在专业工作中超出本守则的约定范围,出现违法行为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经核实后,将予以“除名”处置。


5.11本联盟的“伦理工作组”对守则的相关条款内容具有解释权。


5.12本伦理守则的适用范围限于川渝心理咨询联盟的机构及个人成员,以及与本联盟建立伦理认同关系的其他专业认证体系的成员。



《川渝心理咨询联盟》伦理工作组

2018年11月5日发布